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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鹅电竞直播    发布时间:2024-01-12 06: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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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务收入收据办理规则的行为之一的,毁掉不合法印制的收据,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归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许撤职处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置:(一)违反规则印制财务收入收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务收入收据;(三)假造、变造、生意、私行毁掉财务收入收据;(四)假造、运用假造的财务收入收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务收入收据办理规则的行为。归于税收收入收据办理方面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处置。”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正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违法来得到的金额3倍以下不超越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则印制财务收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务收据;(三)假造、变造、生意、私行毁掉财务收据;(四)假造、运用假造的财务收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则运用财务收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则出产、运用、假造财务收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务收据;(八)其他违反财务收据办理规则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则,对触及财务收入的财务收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务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第十六条的规则予以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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