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
来源:鹅电竞直播 发布时间:2024-02-01 10:23:50
详情
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
2022年11月30日(含)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完成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重新备案采用线上方式,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栏目,登录代理机构网上申请用户后,点击左侧的“代理申请业务—重新备案”模块在线办理。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但未注册商标网上用户的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网上申请立即注册”,申请成为网上申请用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核通过后,登录用户进行代理机构重新备案。
申请重新备案时,商标代理机构对已备案的原有信息进行核对,在修改或变更准确后补充下列内容:
1. 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应包含“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
2. 商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除填写上述信息外,还需填写设立该机构的上一层级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说明,内容应当包括未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正当理由,具备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条件,说明内容应当真实、详尽。
1.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服务机构应当填写法定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填写主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及其他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 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除填报上述信息外,还需填报内容信息包括:联系方式、性别、学历、专业、从业年限、从业履历,可填报知识产权有关奖励情况(政府部门颁发)、从业培训经历以及商标代理业务能力证书情况,有相关奖励情况、培训经历、业务能力证书的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填报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全部所填写内容和提交材料负责,如被发现填写内容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一)已经注销登记,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二)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等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尚未修复的;
(三)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非上市公司股东、合伙人,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申请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与在先已提交重新备案申请的机构从业人员属于同一人员的;
(四)聘用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中,存在辞去公职或退休不满三年的处级以上人员,或不满两年的其他人员。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申请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办理备案事宜,本公告“不予重新备案的情形”适用于申请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二)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代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并不再受理其提交的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不包括办理完成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未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拟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将按新备案机构对待。
(三)重新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自重新备案发出通过通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具体方式详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
(四)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息将与商标代理业务相关联,即备案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能够提交商标代理业务,签名并承担法律责任,未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能提交商标代理业务。
(五)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备案有效期期满未办理延续备案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近年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在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经营行为。
开展重新备案既是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63号令)有关要求的需要,也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备案三年有效期的制度,同时对备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根据新规定新要求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通过重新备案可以更新公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将备案主体已消亡但仍未注销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备等不符合新要求的商标代理机构做调整和更新,促进商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守法执业、提升服务质效,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人选择代理机构、加强商标代理监管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信息化支撑。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如遇特殊情况,可说明原因,延至2023年3月31日前提交申请。
重新备案时要提交相关业务能力证书的目的是什么?没有或未提交相关业务能力证书是否不予备案?
根据《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商标法律和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备案中要求从业人员提供相关业务能力证书,其目的是统计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获取相关业务能力证书情况,以便更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制定有关提升服务能力的政策措施和计划,促进商标代理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同时鼓励支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慢慢地增加业务学习,提高商标代理能力和水平。法律资格证书、知识产权师(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证书是反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与能力的重要载体,但不是商标代理机构备案的必要条件,不强制要求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一定具有相关业务能力证书。
《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列明了不予重新备案的四种情形。对四种情形不予备案,既是落实新施行的《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需要。对市场主体者消亡、被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尚未修复的情形不予重新备案,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拥有非常良好的经营和信用状况,更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聘用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在禁业限制年限内的人员,是防止利益冲突代理、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落实廉政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
商标代理机构在重新备案过程中,未按要求填报或存在不予重新备案情形的,均不能通过重新备案。如有此情况,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整改,符合重新备案条件后再申请备案。如在重新备案期限内不能及时整改完成,可在重新备案结束后,另行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将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重新备案要求营业范围应包含“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这一要求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根据《公司法》规定,市场主体依法在核准登记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市场活动。为保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合法性,需要与《公司法》对营业范围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因此,本次重新备案要求,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的营业范围包含“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体现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性,保证规范执业。对于不符合的情况,在变更或增加相应营业范围后可以再行办理。对律师事务所不作要求。
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是指商标代理机构中直接负责或参与商标代理业务的股东、合伙人,这些股东、合伙人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来管理,并对自己提交代理业务签名负责。其他不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不作为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来管理,但也无法签名提交商标代理业务。
本次重新备案中,如发现原有备案信息中备案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地址发生明显的变化,应先按照“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要求办理完成变更备案后,再申请重新备案。如发现原有备案信息中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名单等另外的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可以在重新备案过程中修改。
请重新备案时,申报系统会将所填写的信息与数据库进行比对,如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会及时提示。重新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先以邮件方式通知重新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最后以适当方式发布有关备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