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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鹅电竞直播    发布时间:2024-06-21 23:10:4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全力提升我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现公布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第12862498号、第1354310号“ARROW”商标是箭牌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1类“卫浴”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分别至2025年1月20日和2030年1月13日。

  2022年3月21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执法人员根据“ARROW”商标持有人举报,对桂林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承包的桂林某医院装修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项目中安装了标有“ARROW”商标的蹲便器、洗手台、水龙头、坐便器、小便器共222个(套)。上述卫浴产品经“ARROW”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持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经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单据及其与项目发包方签订的项目合同,确定了当事人将上述卫浴产品安装后向发包方的报价,认定当事人安装侵权卫浴产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93567.94元。经向桂林某医院确认,涉案工程建设项目尚未交付,涉案商品仍归当事人所有。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从轻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ARROW”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222个(套);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在工程建设包工包料的过程中,承包人出于减少相关成本和赚取超额利润目的,常常定制、隐秘购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材料、设备,用于施工,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并留下质量隐患,危及工程安全和民众生命健康。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中大批量使用侵权商品的案件频发,危害后果严重。该案特殊性在于在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查获时,涉案侵权商品均已安装但工程建设项目并未交付发包人,对案件定性、涉案商品归属的确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涉案物品的没收及处理等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均具有典型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第1969634号“大光明眼镜”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第1563900号“大光明”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4月28日至2031年4月27日)是浙江大光明眼镜公司在第42类“眼镜行”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执法人员根据举报,2021年5月31日对桂林市某眼镜店进行依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门口外侧上方、店内柜台外侧下方及收银台后背景墙均使用“大光明眼镜”字样,在其营业场所出门左侧设置的LED电子屏也使用“大光明”字样。当事人的上述使用行为未取得浙江大光明眼镜公司的授权。经核实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9120元。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使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处罚标准,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系典型的服务类商标侵权案件,案件情况清晰明了,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得当,对同类型案件的取证和处罚裁量均具有普适的指导意义。与此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引申出关于服务类商标侵权案件的一些思考,同样也是该案典型之处所在,包括一是如何全方面取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二是服务类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核算标准;三是眼镜店、超市等服务类商标侵权案件的刑事立案移送标准与是否移送;四是如何合理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处罚标准,做到过罚得当。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日,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发现其旅游购物点经营场所销售的富硒蚕丝乳胶被产品涉嫌假冒专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产品附标有“专利号7.9,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等字样的标签。该公司2021年4月28日从南通市以130元/张的价格购进550张,摆置于其旅游购物点经营场所销售。至被依法查获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合法来源凭证,且已以240元/张的价格售出上述被子91张,余下459张被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

  经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上述专利号为发明专利申请号,名称为:一种磁石矿物复合纤维素纤维及其制备方法,申请人:中科纺织研究院(青岛)有限公司,发明人:黄效龙、刘洁,其法律状态未被授权,属于实审状态。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假冒专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其违法来得到的为91×240=218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县(区)级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地方条例授权查处的典型假冒专利案件。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的发挥专利行政执法高效便捷的特点,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的决定,迅速阻断假冒专利的富硒蚕丝乳胶被产品流入旅游市场,强化了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重点市场假冒专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监管,有效维护了桂林国际旅游城市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避免国内外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打击重点市场假冒专利行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2021年6月,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接到关于桂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杭白菊”产品的举报。经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不在浙江省桐乡市现辖行政区域内,未获“杭白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

  2021年8月5日,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为临桂区临桂镇乐和工业园五彩果蔬公司内8#、9#车间二楼,不在“杭白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不属于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也未获准使用“杭白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当事人从桐乡新和保健品有限公司(已获准使用“杭白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购进杭白菊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汨罗市珍缘堂中药材有限公司,通过汨罗市珍缘堂中药材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进行网络销售。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为37177.80元。

  当事人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生产经营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64.60元,处罚款8000元。

  典型意义:加大对知识产权及地理标志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生产经营企业贯彻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加大对生动的事实案例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运用知识产权的理念,为基层开展地理标志执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基本案情:2020年1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348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等7件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保护。

  2022年5月5日,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时,对当事人阳朔县某游戏厅进行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阳朔县阳朔镇荆凤南路1号从事电子游艺娱乐服务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以4元/个的价格从网上进购了120个“冰墩墩”布娃娃,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放到其经营的抓布娃娃机里供消费者抓取、消费娱乐。上述布娃娃上标识有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会徽“冬梦”、奥运五环及“BEIJING2022”等标志。至案发,上述“冰墩墩”布娃娃共被消费者抓取了80个,剩余40个未售出。

  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冰墩墩”布娃娃的经营授权或许可、供货商经营证照、进购凭证及经营台账。另外,有别于一般的商品零售,抓布娃娃机是消费的人通过投掷游戏币换取抓取布娃娃的机会,且能否成功抓取“冰墩墩”布娃娃还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当事人销售“冰墩墩”布娃娃的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项“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及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属于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的上述“冰墩墩”布娃娃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布娃娃,没收未销售的“冰墩墩”布娃娃40个,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查办的一起典型案例。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零容忍”,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并及时固定证据,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打击。本案的典型在于,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的认定有别于一般的商品零售,抓布娃娃机是消费的人通过投掷游戏币换取抓取布娃娃的机会,且能否成功抓取“冰墩墩”布娃娃还存在一定的随机性,此案在未进一步掌握当事人销售证据下,认定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对此类案件的查办认定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案例6: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1年6月17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执法人员在处理商标纠纷过程中,发现桂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在其出品的鱼类和香菇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使用“

  ”图形商标(鱼飞红+YUFEIHONG+漓江),并在该商标右上方使用商标注册标记“®”。经核实,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图形的商标注册。经核实,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经营额为46754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将未经注册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所指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此种情形亦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考量依据。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对当事人予以通报,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规范知识产权标志使用的典型案例。办案机构在直接查证较困难的情况下,采取反向思维取证的方法,通过收集当事人商标申请材料等方式,有效达到案件定性的目的。办案单位在确定处罚金额过程中,灵活运用《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合法合情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