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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_新闻中心_电竞企鹅直播平台_企鹅电竞直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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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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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鹅电竞直播    发布时间:2024-04-01 07:31:34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3年,我们国家的经济持续总体回升向好,工业公司稳中复苏,煤炭需求随之增长。供给端,国内煤炭生产平稳增长,煤炭供应得到一定效果保障;同时受进口煤炭零关税政策及其价格上的优势等因素影响,进口煤炭大幅度增长。总的来看,2023年煤炭供需均保持增长,供需格局相对宽松,煤炭价格重心整体下移。

  供给方面:随着煤炭产业产能的逐步释放,煤炭供给能力逐步的提升,煤炭进口量增长明显。2023年,全国原煤产量47.1亿吨,比上年增长3.4%;煤炭进口4.7亿吨,比上年增长61.8%。

  需求方面:2023年,煤炭的主要下游电力、钢铁、化工等均有稳步增长,带动煤炭消费增长。2023年,我国煤炭消费量比上年增长5.6%。

  行业效益方面:2023年,规模以上煤炭开采和洗选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4958.7亿元,同比下降13.1%;经营成本22386.4亿元,同比下降7.2%;总利润7628.9亿元,同比下降25.3%。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出现重大变化。企业主要从事原煤开采、煤炭批发经营、煤炭洗选加工。公司的基本的产品为长焰煤、焦煤、贫煤、洗精煤、气煤。公司生产的长焰煤具有挥发分高、不粘结、化学活性高、燃烧性能好、易于转化等优点,大多数都用在化工、发电、工业锅炉;焦煤具有挥发分适中、粘结性强、发热量高等特点,一般作为电厂和工业锅炉的动力燃料、部分产品为冶炼精煤;贫煤灰分适中、低磷、中高热值,主要用途为动力用煤和民用煤。公司煤炭产品主要销往河南、湖北、新疆、华东等多个省区。

  采购模式:公司下属煤矿生产所必须的原材料、设备和能源,由专门的物资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最重要的包含:支护用品、大型材料、设备、配件、专用工具、劳保用品、建工材料等。

  生产模式:公司采用流程式生产模式。采煤工作面各生产工序严格按照循环作业图表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循环作业,其他辅助工序与之配合,矿井形成连续型生产。

  销售模式:公司产品由煤炭销售中心统一销售,实行“统一签订供货合同、统一计划、统一定价、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公司积极实施大户营销战略,逐渐形成了以大户营销战略为核心,以优化市场战略、销售结构为重点的营销文化。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商品煤产量 913.42万吨,商品煤销量917.54 万吨,实现营业收入 58.1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81亿元。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4-017 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一定变更。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公司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的权利利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的权利利益项目。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市价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若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的施行起始日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3月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依照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一定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真实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下属分公司耿村煤矿、常村煤矿,子公司义煤集团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李沟矿业”)、义煤集团宜阳义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络煤业”)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发现存在减值迹象,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机器设备计提减值准备30,978,549.64元,主要系耿村煤矿封闭矿井设备已无法使用。

  2、存货计提减值准备 773,560.95元,主要系常村煤矿及李沟矿业存货经盘点后确认无使用价值。

  3、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435,611.86元,主要系李沟矿业因去产能关闭矿井后,经资产评定估计后在建工程已无价值。

  4、预付账款计提减值准备500,000.00元,主要系义络煤业的预付账款长期挂账,与之合同对应的资产已损失。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依据相关资产的真实的情况并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计提后的财务信息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计提后的财务信息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

  ●由于希格玛已连续 8 年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及稳定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征求出资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已书面同意公司续聘希格玛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

  历史沿革:希格玛是1998年在原西安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成立最早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大型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6月27日经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会【2013】28号文件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6月28日,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希格玛登记设立。

  截至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51人,注册会计师25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20人。

  希格玛2023年度业务收入4.77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9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8亿元。

  2023年度为35家上市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收费总额0.59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农、林、牧、渔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2023年末,希格玛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0亿元,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的相关规定,职业责任赔偿能力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希格玛最近三年无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希格玛最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1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和自律监管措施1次。

  项目合伙人赵亮先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高靖杰先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亮先生和张建峰先生均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合伙人(签字人):赵亮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本行业24年,2021年开始为大有能源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的大型集团公司包括陕西榆林能源集团、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高靖杰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本行业22年。2017年至2019年担任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合伙人,至今为上市公司、大规模的公司集团等多家公司可以提供年报审计、并购重组审计等证券相关服务业务。2022年开始担任大有能源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签字会计师:张建峰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自201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本行业16年,2021年开始为大有能源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的大型集团公司包括陕西榆林能源集团、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希格玛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高靖杰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

  2023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240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60万元人民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80万元人民币。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预计2024年度和2023年度不会产生较大差异。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希格玛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希格玛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职业胜任能力。在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任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意续聘希格玛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希格玛为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根本原因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母公司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679,290,158.49元,不符合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79,290,158.49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利润分配预案,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矿业”)系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阿拉尔豫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塔河矿业于2023年5月31日在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办理的1.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将于2024年5月31日到期,经沟通,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同意塔河矿业办理续贷,金额1.5亿元,期限1年,利率最终以银行实际贷款利率为准。公司拟按持股票比例为上述贷款提供8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塔河矿业另一股东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4年3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塔河矿业做担保的议案》,赞同公司为塔河矿业办理续贷提供8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经营范围: 原煤开采(限分支机构经营)、加工及销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焦炭、矿产品、钢材、建材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电子元器件、电子科技类产品、机电设施、矿山设备、采矿专用设备、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制造、销售与租赁;金属材料、劳动防护用品、橡胶制品、五金产品(管制器具刀具除外)销售;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担保事项旨在满足塔河矿业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企业具有对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32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河南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因3年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公司拟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1.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本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3.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将回避表决。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做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33.35亿元,所有者的权利利益51.83亿元,本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91亿元,净利润2.00亿元。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包括资金归集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也不低于同期乙方支付予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除甲方之外的其他成员公司同类存款的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为人民币35亿元,由于结算等问题造成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立即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4)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自己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甲方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资金的需求,为甲方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为甲方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综合授信服务,甲方能够正常的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以及别的类型的金融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向企业来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

  (1)乙方可在营业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别的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别的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别的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法律规定需经过相关程序才能生效的,经过有关规定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新的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持续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2024年2月6日,财务公司因于2017年7月至2022年7月经营期间未能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真实性,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股权质押未向监管部门报备、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等问题,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豫金罚决字【2024】4号、豫金罚决字【2024】8号),分别罚款40万元、120万元。公司知悉有关情况后,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要求财务公司尽快实施整改,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给财务公司日常经营带来影响,财务公司所有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故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合作未受到影响。

  下一步公司将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1.加强完善风险应急预案,确保能及时、有效应对风险。2.加强对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监控,定期对资金流动性做评估,确保及时有效地发现潜在风险,防范流动性风险发生。3.定期对财务公司做全面的风险评估,预先识别潜在的风险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重新签订《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义煤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经双方一同协商,对原《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拟按照修订后的内容重新签署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1.2024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签订〈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上述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3.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将回避表决。

  营业范围:对采选业、化工业、铝工业等行业的投资;铁路专用线煤炭运输;发电;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种植业;养殖业;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凡需前置审批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凭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经营)。

  义煤公司系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义煤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政府定价:适用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以有权机关最近一次发布的价格为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合理范围内确定交易价格。

  (2)市场价:实行市场行情报价的,按照货物销售地或服务提供地的近期市场价为准。

  (3)成本加成价:若无可比市场行情报价的,则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后构成的价格为准。

  (4)协议价:若无可比市场行情报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2)按月结算的项目,双方应于每月12日前,向对方支付上月应付款项:以双方认可结算周期进行结算的,结算日期另行约定。

  (3)一方不按规定如期支付有关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逾期30日后,另一方可用书面形式要求中止相应交易或服务。在收到该书面通知 15日内,仍未支付有关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则相应交易或服务的效力即告终止。但该效力的终止,并不影响此前已发生的权利和义务。

  1.房屋租赁: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成本加成价执行,在成本基础上加价5%(按实际租赁面积另行签署协议)。

  2.矿山救护服务:服务费用依据需要服务煤矿的核定产能,按2.25元/吨收取矿山救护服务费。

  3.供电/电力服务:执行成本加成价,即网购价加0.0248元/度管理费。

  (1)非上市煤炭业务委托管理:按煤炭销售量的2元/吨标准收取委托管理费。

  (4)设备租赁服务:按照(折旧费+当期应承担的维修费+管理费)*105%,确定设备租赁价格。

  1.矿山医疗急救:依据需要出示矿山医疗急救的煤矿核定产能,按照0.5元/吨收取矿山医疗急救费用。

  3.房地产租赁、房屋托管费: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成本加成价执行,在成本基础上加价5%(按实际租赁面积和托管清单另行签署协议)。

  6.后勤服务: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提供后勤服务,包括机关食堂、澡堂、宿舍、环卫绿化、幼儿教育、计划生肓和工农关系等。收费标准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成本加成价执行,在成本基础上加价5%。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及其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当一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助对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服务。

  3.一方违反本协议和已签署的有关实施合同,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对应责任。

  4.甲乙双方经综合分析和比较,如有第三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优于对方,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该项交易的通知。

  5.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被终止或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决策后生效,原协议同时废止。

  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要环节,公司与义煤公司签订《关联交易与综合服务协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市场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企业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